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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趟返岗专列发车 890名川渝务工人员“点对点”返岗******

  (新春走基层)重庆首趟返岗专列发车 890名川渝务工人员“点对点”返岗

  中新网重庆1月30日电 (记者 钟旖)30日17时许,川渝两地890名务工人员乘坐D4881次动车,从重庆西站出发,奔赴广州。

  这是春节后,重庆开行的首趟返岗务工“直通车”,将通过“点对点”的方式,把外出务工人员从家门口“一站直达”厂门口。

  当天下午,老家在重庆丰都的务工人员黄平提着大包小包行李,通过专用通道验票后进入候车大厅。“不仅走专用通道,还安排了专门的候车区域,既不排队又不担心候车时没座位,这些安排周到、细心。”黄平说,春运期间,车票不好买,重庆人社部门提供的包车、专列等服务,让大家倍感暖心。

  在候车大厅,务工人员还收到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准备的返岗“大礼包”,包含泡面、牛奶、小面包、火锅底料、纸巾等旅途食品和用品。

图为重庆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发放返岗“大礼包”。 重庆人社供图图为重庆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发放返岗“大礼包”。 重庆人社供图

  据了解,为给务工人员提供乘车便利,重庆市人力社保局与重庆西站积极对接、提前部署,合理制定进站乘车路线和客运组织方案,做好务工人员旅途接驳保障,全程服务引导。车站还专门开辟务工人员专用通道和候车区域,实现进站、候车、乘车无缝衔接。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开行的首趟返岗专列由重庆、四川两地人社部门协同推进、定制打造,车上的乘客主要是重庆16个区县的返乡务工人员,以及四川毗邻重庆地区的务工人员。

  “政府真的是实打实地把我们从家门口送到厂门口。”来自合川区三庙镇宝龙村的村民杨辉在广州务工已15年。他说,春节前回老家,当地劳务经纪人就主动联系他是否有返岗需求,并登记确定了出发时间和线路。30日清晨,一辆面包车停在杨辉家门口,专程接夫妻二人到合川区客运中心,再换乘“暖心返岗直通车”到达重庆西站。“这趟专列到广州南站后,考虑到高铁站离我们厂区远,重庆人社部门还安排了专车,会把我们送到厂区门口。”

  据了解,从大年初六开始,重庆已集中输送超110万名外出务工人员返岗就业。接下来,该市还将为有集中返岗出行意愿的务工人员提供包车、包列、包机等“家门到车门”暖心服务,全市预计将开通返岗“直通车”超500趟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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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中国网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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